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59********,汉族,文盲,如东**纺织厂员工,住如东县**镇**居委会**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刁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6年7月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刁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12时许,至如东县**镇**老宿舍楼**号楼**单元**楼,用钢锯条捅开502室房门入室,从502室阳台攀爬进入501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21元。在被告人刁某某试图打开壁橱中密码保险柜时,按错密码触发报警声,后逃离现场。经查,该保险柜内有黄金手镯一只(21.76克),一万元存单一份。
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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