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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村委会****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宝****街道**新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刁某某住在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新村**区**号**房的住处。2020年11月4日,刁某某因忘带钥匙找证人林某某拿备用钥匙,趁林某某不注意,将**房的备用钥匙一并拿走。11月4日7时51分,刁某某利用盗得的备用钥匙进入被害人凌某某、曾某某共同居住的**房间,盗走了人民币现金260元。2020年11月6日8时,刁某某再次持其盗得的备用钥匙进入**房间,未找到财物后离开。2020年11月7日10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新村**区**栋**房将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1把;2.书证: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押金收据及条约、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永光

                                              书  记  员 卢倩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钥匙已发还给证人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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