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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刁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南通市崇川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同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刁某某至南通市**超市港闸店,分别利用衣架、老虎钳掰断磁扣的方式,分10次窃得超市内男士牛仔裤7件、男士棉服1件、男士羽绒服3件,价值人民币309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刁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至**超市港闸店,先后7次窃得超市内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男士牛仔裤7条。

2.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刁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至**超市港闸店,窃得价值人民币259元的男士棉衣1件。

3.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刁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至**超市港闸店,窃得价值人民币699元的男士羽绒服2件。

4.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至**超市港闸店,窃得价值人民币899元的男士羽绒服1件,并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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