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5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2015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2月11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扶疏路与新蚌埠路交口金摇篮母婴店盗窃婴儿用品店,盗走惠氏牌启赋婴儿一段奶粉1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元),儿童帽子及童装上衣3件。
2019年9月,被告人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扶疏路与新蚌埠路交口金摇篮母婴店,盗走三顶小朋友帽子。
2020年4月2日17时,被告人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扶疏路与新蚌埠路交口金摇篮母婴店盗窃婴儿用品店,盗走一个熊本士牌保温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元。保温杯被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刁某某抓获。2020年4月5日,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056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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