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街**号,租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东环路万达广场负二层停车场,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杜某某在该处未锁车门的车牌号为桂B****7的白色奥迪牌小轿车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置于方向盘左下侧储物柜中的现金99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刁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优逸酒店负一层停车场,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桂B****1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内实施盗窃,盗窃得香烟七包;
3.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刁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优逸酒店负二层停车场,在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桂B****0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处,趁被害人在车内醉酒睡着之际,将被害人的一台黑色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74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君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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