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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职务侵占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刁某某在栖霞市**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期间,利用其管理苹果出库的便利,伪造苹果出库单据,多次将张某某、王某某存放在栖霞市**有限公司的苹果私自低价卖给他人,共计150余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监视居住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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