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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批准逮捕,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刁某某数次至**超市东海店进行大额采购(主要为食品),借此吸引该超市员工张某某、朱某某等人注意,在骗取张某某、朱某某等人信任后,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虚假事实和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200元,并将上述诈骗钱款全部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至5月3日,被告人刁某某假借帮助张某某办理公积金为由,骗取张某某10000元;利用其曾在东海县**实验所短暂工作过的便利,以帮助张某某承包该单位食堂为由,伪造虚假快餐供应合同,骗张某某缴纳食品安全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等16200元;另编造亲戚出车祸、妹妹买房、交车险等虚假事实和理由,诈骗张某某19000元。

2.2020年4月2日至5月3日,被告人刁某某假称可以帮朱某某投资医疗器械并获得高额回报,骗取朱某某投资款10000元;又以激活分红所用的银行卡为由,取骗朱某某1000元。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刁某某隐瞒自己无业的事实,假称自己是公职人员,在周某某处多次订餐以骗取其信任,假称单位领导需要周转,骗取周某某借款5000元,实际用于挥霍。

4.2020年5月5日至5月7日,被告人刁某某隐瞒自己无业的事实,假称自己是公职人员,以将会大量订餐为名,骗取陈某某借款共计4000元,实际用于挥霍。

5.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刁某某虚构自己拥有机动车、需要交纳车险等理由,骗取穆某某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颜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穆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和支付宝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补充证据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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