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证号码22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屯。2015年1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刁某某因为拉架被本村村民李某某用木棒扎伤右眼后,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人刁某某在村委会开具了从自家柴草垛掉下来摔伤的虚假证明,在新农合医疗机构办理了报销,骗取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12469.9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诈骗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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