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粉草(三号)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刁某某,在公司粉草车间监管生产过程中,发现工人被害人刘某某(男,57岁)违规接近正在运行的秸秆粉碎机及输送带时未予以制止,并且在未安排专人看管维护安全的情况下离开,致使刘凤江右臂整体被秸秆粉碎机及输送带扯断,同日16时许,刘某某被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刁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五常市公安局检验报告
5.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在取保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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