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4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中山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3月8日退回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4月8日补查重报。2018年2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刁某某自王某某(已死亡)处转包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南坡荒山林地1000余亩,后刁某某在未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该转承包林地内修建环山道路和其他分支道路,书画院和作家协会创作基地两栋别墅建筑及两栋建筑前的铺砖场院、**管理中心**院、水坝及水坝边廊道、索降台,以及摆放奇石场地和其他多处水泥房和简易房等设施。经鉴定,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建楼房、水泥路面、方砖路面和广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地面植被已不复存在。大量硬覆盖的水泥地面已造成林地严重污染(碱性化),土壤结构发生改变,其保持土壤渗透性、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基本丧失;涉案林地与周边相近的林相比较,无法再达到林相结构完整,多年形成的乔木和林下植被繁茂、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难以自然恢复。经现场复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47.22亩。
经核查,在被告人刁某某接手时,上述设施中已有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共计6.77亩。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94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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