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沂南县辛集镇**村**组**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告人刁某某在沂南县辛集镇**村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至2020年4月10日被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刁某某共非法种植罂粟14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见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25657****;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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