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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2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刁某某通过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购买东至县龙潭工贸有限公司、东至县大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青岛鑫旺油脂厂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554862.04元,税额332131.96元,价税合计2886994元,刁某某将该26份出售给青岛鑫旺油脂厂,青岛澳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将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刁某某退交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移送线索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纳税人涉密信息查询、转款明细、刑事判决书、退交违法所得凭证、到案情况、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法国家税收法规,为他人介绍、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虚开抵扣税款3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有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曹守威

检察官助理:周瑞杰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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