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24号
被告人刁正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3********,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附**号。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正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正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刁正伟至慈溪市**镇**村**号租**室,溜门进入被害人孔某某租房内,窃得钱盒子1个,内有人民币3 000元。
2.同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刁正伟至慈溪市**镇**村**号**室门口处,采用事先将木块插入卷闸门缝隙致门无法顺利打开的手段,并趁被害人开门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租房门口的电瓶三轮车上钱盒子1个,内有人民币48 265元、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 230元)。
到案后,被告人刁正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另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 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块2块。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案件照片、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刁正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清点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清点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正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正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正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仲豪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刁正伟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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