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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润胜受贿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刁润胜,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8********,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服务中心**,现住本市和平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润胜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3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刁润胜为天津市**服务中心(原名称:天津市**办公室)**处**,后担任该处**、服务中心**(2004年3月至2008年11月借调至天津市**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部**、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天津市**中心**),其中**处**职责:负责参与**处组织的设计方案审查及编写工程立项报告,并会同**处批复投资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查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工作、并负责竣工决算;与建设单位定期复核账目等;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主持**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分管**处、**处等部门。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刁润胜任天津市**服务中心**。

200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介绍承揽工程、催要工程款、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9.600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08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刘某甲给予的钱款共计14.0001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催要工程款。

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刁润胜受天津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鱼某某请托,帮助其催要工程款;2009年初至2017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鱼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5.4万元,并受其请托,为其介绍承揽工程。

3、200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乙给予的钱款共计12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问题。

4、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刁润胜受天津市*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请托,为其介绍承揽工程;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刁润胜收受王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6万元。

5、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6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协调推进工程招投标进度。

6、2012年3、4月间,被告人刁润胜受李某甲请托,帮助李某甲等人承揽工程,于2013年11月收受李某甲给予的钱款10万元。

7、2008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翟某某给予的钱款、贵宾卡共计23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介绍承揽工程。

8、2014年9月,被告人刁润胜受个体**工程承建商毛某某请托,帮助其介绍承揽工程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问题,于2019年2月收受毛某某给予的钱款5万元。

9、2013年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个体**工程承建商李某乙给予的钱款共计9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介绍承揽工程。

10、2013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3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问题。 

11、2010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天津市*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99.5万元,并受其请托,帮助其协调解决工程验收问题。

12、2009年,被告人刁润胜受天津市**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请托,帮助其催要工程款;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刁润胜多次收受李某丙给予的钱款共计6.4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根据犯罪线索,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告人刁润胜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刁润胜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受贿犯罪事实。部分赃款、涉案物品及银行账户、房产已被依法扣押、冻结、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鱼某某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分工情况说明、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刁润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润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刁润胜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

检察官助理:朱焕章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刁润胜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调查卷十七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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