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刁霖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刁霖,曾用名:刁林,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富乐镇沙河村委会新沙河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温雨诗,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刁霖因琐事,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至本市官渡区**村**组**号**巷道,使用双截棍和刀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导致李某某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头皮、面部、左肩背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刁霖在现场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刁霖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