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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切沙汉呷惹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切沙汉呷惹,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7********,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切沙汉呷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切沙汉呷惹去到本市厚街镇**村**巷**号,进入被害人尹某某的出租屋内,盗走尹某某的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1部(价值1105.8元),后逃离现场。后切沙汉呷惹持上述手机去到附近的手机店解锁,再次返回手机店去手机时,被被害人朋友抓获。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切沙汉呷惹带回调查。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切沙汉呷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切沙汉呷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切沙汉呷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切沙汉呷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切沙汉呷惹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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