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0********,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5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7********,满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9年5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丰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4年起与丰宁满自治县**乡**村**组约定每半年向该小组支付噪音污染补偿款75000.00元,该公司一直指派公司职工邢某某代替公司按时支付该款项。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邢某某找到被告人于某某,对其称**公司支付给**组2016年下半年的75000.00元噪音污染补偿款是由邢某某本人垫付的。让于某某以**乡**村**组名义起诉**公司,索要2016年年中至2017年年度噪音污染补偿款,并将其垫付的75000元钱一并起诉,共计要求**公司支付噪音污染补偿款230000.00元,邢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于某某好处。于某某同意后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噪音污染补偿款230000.00元。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邢某某代表**公司出庭并同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前给付噪音污染补偿款230000.00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指使被告人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滨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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