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刑某某、田某某等3人组织、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队**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锋,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9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村**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张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汪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手里的资源,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汪某甲、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同时通过网络及微信朋友圈公开招聘客服人员,使该团伙成员逐步增多。其中被告人田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和财务工作,对客服人员每日的业务量进行统计,并按照汪某甲制定的提成方案对客服发放提成款。2019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离职,田某某的工作由杨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邢某某共同处理,其中邢某某负责收取嫖资以及将嫖资分配给汪某甲及客服人员。卖淫女初入团伙时,按照汪某甲制定的规定交纳1000元保证金至田某某处,再由田某某统一交给汪某甲,田某某还负责统计卖淫女每日所在宾馆的房间号码,编辑好信息后统一发送到微信客服群“*******学校”,方便客服人员联系嫖客去卖淫地点嫖娼。日常工作中,汪某甲、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及客服人员陈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宁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建立名为“****学院”微信群每日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网络招嫖,统一安排卖淫女接客,为嫖客做SPA,提供手淫、口交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自己提成后将剩余钱款转给田某某,田某某再将客服人员的提成款进行分配支付,后将余额转给汪某甲;2019年8月后转给邢某某,由邢某某进行分配支付。被告人惠某某与汪某甲单线联系,介绍嫖客给汪某甲,由汪某甲安排卖淫女接客,从汪某甲处拿提成款。

经查,被告人田某某参与时期卖淫人员有五、六人,被告人邢某某参与时期卖淫人员为16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获利一点五万余元,被告人邢某某非法获利二点五万余元,被告人惠某某非法获利四千一百元。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惠某某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不宜关押通知书、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微信截图材料、技师微信账单、涉案物品房间照片,使用过的果冻和湿巾照片、查获物品照片、获利情况说明、收据、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情况说明、线索移交函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门某某、杨某乙、宁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马某某、朱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冯某某、余某某、王某乙、雷某某、赖某某、喻某某、石某某、王某丙、吴某丙、刘某甲、郭某某、王某丁、何某某、朱某乙、查某某、葛某某、朱某丙、刘某乙、朱某丁、谢某某、陈某乙、李某丁、姚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吴某丁、杨某丙、汪某乙、张某丁、汪某丙、蒋某某、姚某乙、胡某某、宫某某、吴某戊、张某戊、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金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6.手机数据提取说明及U盘、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先后伙同他人组织、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其中邢某某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邢某某、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某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惠某某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