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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西南新区**,无业。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陕K****2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榆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生态园道路4km+8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郑丽芳驾驶的珠峰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郑丽芳、乘员曹林两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报警并拨打了120电话,随后自行去榆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

经榆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丽芳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林无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郑丽芳家属、曹林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榆林市榆阳区**,电话:1519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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