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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邢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6点,被告人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红菱村委钱家村411-1号电线杆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误认为他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击打陈某某的裆部、头部。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之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病例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文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电话:1596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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