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大周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7月0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0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2时许,在菜姚公路长葛市境大周镇新寨村路段,被告人邢某某持C1证驾驶豫K2Z***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陈某甲由西向东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长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勘查笔录等; 4.证人陈某等人证言 ;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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