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刑**,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67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同上。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秦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9760。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某一天,被告人刑**与女友白娜来到咸阳市泾阳县三渠镇**村****,刑**入内进行盗窃,使用工具割走铜芯电缆线16平方的16.5米、铜芯电缆线70平方的6米、铜排1个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443元);同日,被告人刑**与女友白**来到泾阳县中张镇**村****,刑**入内进行盗窃,使用工具割走铜芯电缆线2米,铜排1个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224元)。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刑**与女友白**来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村****,刑**入内进行盗窃,使用工具割走铜排两个、25#铜芯电缆16米、35#通信电缆9米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600元)
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刑**与女友白**来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村****,刑**用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将该基站电子防盗门撬开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赶来的基站工作人员发现而逃跑。(被破坏防盗门经价格鉴定,价值1621元)。
被告人刑**三次盗窃盗窃财务总价值1267元,破坏财务价值1621元;案发后刑**逃离现场,随即经联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财物价值1267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成刚
助理检察员:杨辽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刑**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9760。
2.案卷2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4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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