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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9时许,李某甲(刑拘在逃)伙同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辽L****1号捷达轿车窜至辽阳县河栏镇河栏村高某某家盗窃液晶电视一台、联想手机一部、机顶盒一个,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910元整。

同日,二人返回鞍山途中,将辽阳县下达河乡东新堡村将洪某某家院外停放的一台红色两轮摩托盗走并将该摩托车销赃给辽阳县下达河乡桥头废品收购站,获利200元。在继续行驶的路上,又将下达河乡下柳林子村秦某某家院外将一台黑色三铃摩托车盗走并开回鞍山。

2018年7月22日1时许,李某甲伙同邢某某驾驶辽L****1号捷达轿车窜至辽阳县唐马寨镇康明村曲某某经营的**店,邢某某从厨房后窗跳入将正门打开后,李某甲从正门进入将门厅货架上的散盒香烟和放在货架下面的成箱的香烟全部盗走,并将放在货架下面烟纸箱上的钱盒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香烟价值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291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个人档、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高某某、洪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检  察  员:  李俭鑫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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