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邢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宣称自己系西电销售处副经理,负责西电公司、陕汽、延长石油三家公司供应元旦礼品橘子生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邢某某以投资为由诱使王某某12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自己转账60000元;以偿还他人垫付橘子货款为由诱使王某某12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自己转账49650元。此后被告人邢某某以多种理由搪塞,直至案发,共骗取109650元。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及辩解。
4、转账记录。
5、辨认笔录。
6、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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