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刑某某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岗证,骗取被害人恽某某人民币3500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刑某某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岗证,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1600元。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刑某某以冒充房主在网络上发布房屋出租广告,骗取租房者租金方式,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先后骗取宫某某人民币12500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500元、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骗取白某某人民币8200元、骗取苗某某人民币12500元、骗取孟某某人民币4000元、骗取杨某甲人民币4000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2000元、骗取杨某乙人民币4000元;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先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200元、骗取王某丙人民币4100元、骗取赵某甲人民币3200元、骗取蔡某某、关某某夫妇人民币5000元、骗取薛某某人民币6480元、骗取谷某某人民币1100元、骗取赵某乙人民币6000元、骗取王某丁人民币8700元、骗取闫某某人民币5500元、骗取尚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袁某某人民币7000元、骗取李某甲民币6000元、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000元、骗取常某某人民币7700元、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900元、骗取王某戊人民币5600元、骗取高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寄押证明等法律文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1529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刑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刑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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