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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9001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巷**号,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在古交市**路**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娄烦县吸毒人员郝某某2克冰毒。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在古交市**路**路交叉路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1克冰毒。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郝某某1700元购买2克冰****,于当日19时许,在古交市**小区找郝某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三次贩卖毒品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剑芳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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