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3********,蒙古族,小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至扎鲁特旗**牧场**队东南10华里处时发现被告人刑某某驾驶摩托车正在用强光灯来回照明狩猎。被告人刑某某现场如实交代了在**牧场**队东南10华里处耕地附近驾驶自家摩托车用灯照明追赶野生动物(野兔)并用木棍追打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非法狩猎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作案工具照片;
(2)被告人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刑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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