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乡**村**号,现住河南省禹州市**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现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区**楼,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远飞、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他人交友,取得对方信任后,诱导介绍对方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上充值投资,该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工作人员人为控制投资项目的涨跌,使投资人的投资全部亏损。投资平台按照投资人的投资数额给其好处费,三人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经查证,三人骗取微信名“军旅无悔”、“美好的四季”、“宋江华”、“苦咖啡”、“邂逅”五人共计4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被告人马某某银行流水;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相某某、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
7.其他证据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被害人宋某某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利静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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