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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诉〔2019〕49号代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车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峰峰矿区新市区**楼。

本案由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行贿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使其违规的关系车辆逃避处罚,自2017年3月12日至2019年5月14日,通过微信wxid_eeumf99********,先后24次给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辅警李某某微信wxid_9dfnha********转去好处费52200元;在2017年7月18日,通过微信wxid_eeumf99********给柴某某微信cs72***转去感谢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使其关系车辆逃避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3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燕伟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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