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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诉〔2020〕20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杨某某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址山西省黎城县******2019年10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北省邯郸市邢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4KM+600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经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黎城县北斗中交信息服务中心行驶记录仪速度单、称重单、襄垣县环宇煤业有限公司过磅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3.鉴定意见: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编号HSLZ2019DJZ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邯郸法证司鉴[2019]尸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燕赵司法鉴定[2019]鉴字第15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被害人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收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利静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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