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列某某,于2019年11月07日07时23分许,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I****),沿广州市**区**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该路段进***路南31米时,在驾车向右转弯过程中,遇路口东南侧驶来的由被害人单某明驾驶的1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AS****,达到报废标准)向左转弯,两车发生相撞后,被害人单某明倒地受伤,被告人列某某在两车发生碰撞后,采取操作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压过倒地的被害人单某明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单某明符合钝性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出血导致心包填塞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媚、单某锦、列某湖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管理运输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列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