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刘一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4年7月2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一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一兵至当涂县**镇盗窃作案3起,窃取水泵9台。被盗水泵因资料不全,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暂不予认定。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一兵至被害人王某某承包的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的稻田处,采用剪断水管的方式,将王某某放在此处的2台水泵盗走。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一兵至被害人胡某某承包的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的稻田处,采用剪断水管的方式,将胡某某放在此处的2台水泵盗走。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一兵至被害人胡某某承包的位于当涂县**镇**自然村的稻田处,采用剪断水管的方式,将胡某某放在此处的5台水泵盗走。
2019年12月17日,当涂县公安局将起获的水泵4台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耕地面积承包合同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一兵的供述和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一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一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一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琼
代理检察员:杨雪花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一兵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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