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一臻(曾用名刘占杰),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一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宋某某(已提起公诉)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通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等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宋某某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某从“通和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某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某先后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港区、津南区、静海区、武清区设立了7家线下实体店,招募马某某、郝某某、丁某某等人(已提起公诉)在各实体店向社会公众集资,非法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2015年8月,宋某某在静海区成立天津市静海区宝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静海一店),2016年10月至今,该店发展会员共计696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7亿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一臻担任静海一店法人代表、股东,对外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刘一臻共计吸纳资金人民币3779.52万元,非法获利共计187.5452万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一臻在天津市静海区**镇**号楼**门**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收款账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材料;
2、证人徐某某、郑某某等20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一臻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核报告1份;
5、辨认笔录5份;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晨
检察官助理:耿一斐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一臻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专项审核报告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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