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刘万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2011年8月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万元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万元携带电棍在垫江县城黄沙转盘附近,搭乘被害人宁某某号牌为渝******的网约车往垫江县坪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该镇古佛村7组石花坎处时,刘万元持电棍多次电击宁某某的脸部、颈部及胸部等部位,抢走宁某某的一部价值515元的VIVO Y1818A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的VIVO Y66L手机及一个绿色腰包。随后在损坏并丢弃宁某某的车钥匙后来到附近的石子厂处,取出人民币后将腰包、手机藏匿于此。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万元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万元到案后,协助民警找到涉案手机及腰包。民警将上述物品连同从刘万元处扣押的人民币621元一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通话清单、诊断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1证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
1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刘万元的供述和辩解;
1渝公鉴(DNA)[2020]1322号DNA检验报告、垫公鉴(临床)[2020]4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1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万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万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万元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万元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万元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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