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刘万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6********,汉族,大学文化,原大石桥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住大石桥市**区**村**小区**号(户籍地大石桥市**里**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营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赵磊,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大石桥市**区财政局局长,住大石桥市**小区**(户籍地大石桥市**里**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营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被告人刘万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赵磊涉嫌受贿罪由营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7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刘万成、赵磊涉嫌诈骗罪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于2019年5月28日、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万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事实
(一)涉嫌贪污1395.415956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7年8月26日,刘万成利用担任大石桥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党工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上提供虚假材料,使自己实际控制的营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顺利通过享受大石桥市2011年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7年12月,*甲公司向营口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1499.19万元,2018年1月,**区财政返还*甲公司土地兑现政策款1135.1923万元,该款被刘万成用于经营**耐材公司。
2、2017年9月5日,刘万成利用担任**区党工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上提供虚假材料,使自己实际控制的营口**高温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顺利通过享受大石桥市2011年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8年1月,*乙公司向营口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343.98万元,2018年8月,**区财政返还*乙公司土地兑现政策款260.223656万元,该款被刘万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2016年至2017年间,刘万成利用担任**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杨某甲在承揽政府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甲财物共计783.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春节前,刘万成为杨某甲拨付**区**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送予的2万元。
2、2016年春节前,刘万成为杨某甲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送予的150万元。
3、2016年5、6月,刘万成在杨某甲承接**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送予的200万元。
4、2016年年底,刘万成为杨某甲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送予的100万元。
5、2016年12月,刘万成将自有小客车(车牌号:辽H****C)以30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卖给杨某甲,杨某甲为与其处好关系将车买下。经鉴定,该车价值7.55万元,差额22.45 万元。
6、2016年年底,刘万成为杨某甲追加**项目增量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送予的100万元;刘万成以**区处理账目为由收受杨某甲7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处理单位账外花销,余款6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7.2017年年初,刘万成将自有奥迪A6轿车(车牌号:辽H****3)以50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卖给杨某甲,同时向其另索要50万元,几日后,杨某甲送给刘万成共10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1.3万元,差额28.7万元。
8、2017年10月,刘万成在**区向杨某甲支付工程垫资以及借款利息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刘万成以处理开发区账外费用为由,向杨某甲索要14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处理单位账外花销,剩余7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赵磊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磊利用担任**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杨某甲在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甲财物共计79.31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赵磊为杨某甲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为其购买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共计18.81万元,同时将本人的本田雅阁轿车置换给杨某甲,经鉴定,该本田雅阁轿车价值9.5万元,两车差额9.31万元;
2、2016年年底,赵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区管委会主任刘万成承诺给杨某甲增加工程款后,收受杨某甲送予的50万元;
3、2017年12月,赵磊在**区向杨某甲支付**工程款以及借款利息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甲送予的20万元。
三、被告人刘万成、赵磊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7年年初,刘万成、赵磊以杨某甲承建的“**动迁工程”(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承建方自行替政府垫付贷款保证金为由,让杨某甲交纳1500万元保证金,杨某甲因资金周转紧张,无法交纳,刘万成、赵磊便商量谎称为杨某甲借钱,让其支付2分5厘的月利息,杨某甲同意。后二人从**区财政账户上交纳了该笔贷款保证金,杨某甲按约定向刘万成、赵磊交付了300万元利息,二人各分得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万成、赵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万成、赵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万成、赵磊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天雯
检察官助理:唐佳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万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磊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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