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万春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万春,绰号“刘大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万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刘万春在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电子责任有限公司停车场,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7992元的黑白色宝雕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并途经延港路西段、荆化路口、顾湾路口、装备城、新田湾路口、长江北路三段新田湾路、宜南大冲头、宜泸收费站。事后,被告人刘万春将该车车牌、车锁、车身贴纸更换和将该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损毁后供自己使用。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10月3日在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石燕街刘记白糕作坊内将被告人刘万春抓获归案,并在翠屏区李庄镇卫生院停车场内追回被害人段某某被盗宝雕牌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万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