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刘万金,男, 196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油市**镇**村** 组,现暂住江油市**镇**市场旁自建房。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4年3 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2012年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3 月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 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万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万金到江油市中坝镇文风巷城房小区门口处,采用扳断电瓶车龙头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都市风牌电瓶车推行至李白纪念馆外河边,后将该车上的电瓶盗走并销赃,一周后被害人将该车找回。经鉴定,都市风牌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68元,其中电瓶价值人民币390 元。
2、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万金到江油市中坝镇外北街鸿燕幼儿园旁一自建房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申讯牌两轮电瓶车推行至一巷内,后将该车上的电瓶盗走并销赃,后被害人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00 元。
3、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万金到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西七巷工行二小区门面房(原明华酒店背后)处,将被害人缪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上的电瓶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88 元。
4、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万金到江油市中坝镇女人街百货公司小区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瓶车推行至川信巷河边,后将该车上的电瓶盗走并销赃,后被害人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8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勘、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万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万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万金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万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万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万金现在其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共165页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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