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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三华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36号

被告人刘三华,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2008年7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新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5月23日因吸毒、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2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三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三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南昌**砂石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镇港西村的**砂场(以下简称**砂场)开始营业,因在**砂场买砂的司机较多,需要排队购买砂石,被告人刘三华和唐某甲、刘某甲(均已判决)等当地人为了多买到砂石获取非法利益,在**砂场肆意强行插队,威胁和殴打其他购砂司机。期间,刘某甲吸纳了被告人刘三华、刘某乙、文某某(未归案),刘某丙于2018年4月份出资50000元入股被刘某甲纳入该犯罪组织,唐某甲吸纳了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等多人,唐某乙又吸纳了自己的舅子胡某某加入,并以当地人和当地村干部身份为依托,以壮大自己一伙人在**砂场的势力,对其他的拖沙司机进行威慑,达到彻底霸占**砂场1号吊机的目的。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三华、刘某甲和唐某甲双方因互相插队发生打架纠纷后发现谁也无法排挤掉对方,基于经济利益双方达成共识,双方约定互相不插队,轮到谁装就谁装,但不允许其他外地司机在1号吊机下面排队装沙。从此唐某甲和刘某甲、被告人刘三华便开始联合起来一起共同霸占**砂场1号吊机,如果有其他人在1号吊机下面装沙,唐某甲和刘某甲、被告人刘三华双方就会“强强联手”共同“摆平”不听话的外地司机,于是发生了刘某甲、唐某甲、刘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和被告人刘三华多次恐吓、威胁、辱骂、驱赶、殴打外地来**沙场排队装沙司机的事件,在当地形成了一个欺行霸市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刘某甲、唐某甲通过对被告人刘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和被告人刘三华等人发号施令,带头驱赶、威胁甚至殴打购砂司机,实现对该犯罪集团的控制和管理,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为首要分子;在2号吊机不能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刘某甲、唐某甲双方人员不仅共同霸占、垄断**砂场1号吊机,还对在3、4号吊机前正常排队购砂的司机强行进行插队,稍有反抗便对外地司机肆意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刘某甲、唐某甲各自组建运砂队伍,将从**砂场购买的平价砂石拖到自行经营的私人砂场高价倒卖给在**砂场买不到砂石的司机和零散用户,以此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犯罪集团长时间固定聚集在**沙场及附近的私人沙场等活动场所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通过驱赶、威胁、甚至殴打购砂司机实现对**砂场1号吊机的控制,甚至对**砂场维护砂场秩序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导致前来购砂的司机很难买到砂石,严重扰乱了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三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唐某戊开车到**砂场1号吊机排队,后遭到犯罪嫌疑人刘三华釆取言语辱骂、威胁"死出来"等方式驱赶。过了几天后,受害人唐某戊开车到**砂场购砂,发现1号吊机没有车子排队,于是唐某戊开车到1号吊机购砂,当时被刘某甲看到后,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三华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唐某戊实施殴打。

2、 2018年3、 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凌某某来到**砂场,看到1号吊机没有车子排队,其他吊机前都有很多车子排队,于是他就开车到1号吊机购砂,当他买完票,车子正在装砂时,唐某甲和被告人刘三华过来就立即驱赶凌某某,凌某某苦苦哀求却引来唐某甲和被告人刘三华的殴打,致使受害人凌某某的肩膀和头部装上货车而受伤, 凌某某被打后还引来后来的刘某甲的辱骂。后受害人凌某某被打后也没敢报案,从此也不敢来**砂场拖砂。

3、2018年6月19日,唐某甲和被告人刘三华看到司机余某甲在1号吊机排队后便强行插队,后发生纠纷,被告人刘三华手持砍刀冲到余某甲家中要杀余某甲,被余某乙拦住,后余某乙被刘三华砍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4 、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喻某某有四次开车在1号吊机排队遭到唐某甲和被告人刘三华的驱赶,导致喻某某这四次都装不到砂。

5、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邱某甲开车来到**砂场1号吊机排队,遭到唐某甲驱赶,唐某甲让邱某甲去他自己的位于**桥下的私人砂场买砂,邱某甲因唐某甲私人砂场砂价格很贵, 便不愿去,为了能在**砂场拖到砂,邱某甲说给唐某甲100元钱,但遭到唐某甲拒绝,后唐某甲、被告人刘三华、刘某甲等人一直插邱某甲的队,致使邱某甲排了 3天队都没有装到一车砂。

6、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邱某乙开车来到**砂场3号吊机排队装砂,后遭到被告人刘三华、唐某甲、唐某乙辱骂威胁,后导致邱某乙排了两天队都没有装到一车砂。

7、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余某丙开车来到**砂场3号机排队,被告人刘三华开车来就想直接插余某丙的队,遭到余某丙拒绝后,被告人刘三华采取辱骂、 殴打等方式驱赶余某丙,后导致余某丙没有购买到砂。

8、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吴某甲开车在**砂场一号吊机购沙,遭到被告人刘三华的强行插队。

9、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邓某甲开车在**砂场一号吊机购沙,遭到被告人刘三华的强行插队。

被告人刘三华于2019年11月22日在宜春樟树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唐某己、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夏某甲、吴某乙、夏某乙、邓某乙、涂某某、邱某丙、夏某丙、王某某、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戊、吴某甲、邓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凌某某、邱某甲、喻某某、邱某乙等人的陈述及同案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刘三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华伙同他人多次随意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前来**沙场购砂司机,对在沙场正常排队的货车司机强行进行插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三华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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