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世东,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3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因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世东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世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殴打事实
2018年3月31日凌晨1时30分许,李某某、申某某(均已判)等人经过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马家兰州拉面店门前时,李某某与冯某某、曹某某、杨某甲(均已判)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认为自己吃亏了,随后打电话纠集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已判)等人到前江村准备找冯某某等人打架出气,后持棍棒在村中寻找对方。1时50分左右,李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前江村村口遇到冯某某朋友张某某(已判),遂无故殴打张某某。后李某某等人由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冯某某相约斗殴,并准备了红缨枪、东洋刀、钢管、砍刀等工具在前江村内寻找对方。冯某某、曹某某、杨某甲亦纠集杨某乙、余某某(均已判)等人持啤酒瓶、菜刀等工具准备斗殴。2时38分许,双方在前江村玮婷超市附近相遇。李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和易某某(已判)持械,吴某丙、袁某某(均已判)空手,与持械的冯某某等人互殴。后李某某等人的东洋刀、红缨枪等工具被冯某某等人夺走,周某某被扣留。后周某某以讲和为由带领冯某某等人去找同伙,期间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刘世东等人。随后刘世东和谭某某乘坐龚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前江村,被告人刘世东下车后从吴某乙处拿了红缨枪先行寻找冯某某一方;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谭某某、袁某某又从出租房处拿了红缨枪、钢管、砍刀寻找冯某某一方。2 时52分许,冯某某等人在前江村河边将被告人刘世东打倒。2时56分许,谭某某、吴某乙、吴某丙、袁某某、吴某甲持械在前江村河边与冯某某一方互殴,致使冯某某、曹某某、谭某某受伤。经鉴定,冯某某、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8年05月03日12时许,被告人刘世东因被害人任某某欠其债务通过手机定位软件发现任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宾馆3楼房间,遂伙同龚某某(已判)开车赶到**宾馆**号房间找被害人任某某向其要债,期间“君仔”(身份不明)等人也来到。为向被害人任某某催讨债务,被告人刘世东伙同龚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某从**宾馆**号房间带至其车上,并先后带至古城街道江滨路一停车场办公室和大洋街道庄头村一棋牌室。在棋牌室时,被告人刘世东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并逼其写了一张48000元的借条。当晚,被告人刘世东、龚某某等人开车带被害人任某某离开棋牌室前往永丰更楼拿钱还债,19时45分许驶经古城街道后山村路段时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害人任某某向设卡民警求助后被解救,龚某某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刘世东逃走。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世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借条、行车轨迹、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冯某某、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刘世东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易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申某某、谭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东受人纠集,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东为索取债务,与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世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此节犯罪事实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灵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世东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卷外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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