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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世俊贪污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世俊,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8********,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镇**办公室出纳。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世俊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刘世俊负责天津市津南区**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出纳工作。其间,被告人刘世俊利用负责管理银行现金支票、取备用金和记录银行存款账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现金支票私自从**办银行账户内取出现金,将支票存根和银行对账单私自扣留,不在**办银行存款账中如实记载支取备用金的方式,将**办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931011.17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支出。2020年3月,为掩盖违法事实,刘世俊伪造银行账目,制造银行账户余额与单位账目余额相符的假象。因**镇机构改革、**办银行账户必须注销,2020年9月7日,刘世俊主动向镇财政所负责人朱某某坦白其非法占有**办账户资金的事实。2020年9月8日至9月19日,被告人刘世俊及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向**办银行账户存入931011.17元。

2020年11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被告人刘世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天津农商银行账户明细账、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天津农商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世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世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俊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俊在立案前主动向组织交代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世俊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赃,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检察官助理:梁张倩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世俊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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