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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世全、刘某甲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刘世全,绰号“幺娃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独眼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曾梦霞,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世全、刘某甲、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2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世全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刘世全通知其哥哥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中江县**乡**砖厂附近的路边上交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并向其收取了300元毒资。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中江县**乡**村**组的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农产品水果市场附近李某某暂住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吸毒人员付某某。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世全同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区**乡**水果批发市场陈某丙暂住的民房内,以25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给吸毒人员付某某。

2019年9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到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中江县**乡**村**组的家中找王某某吸毒耍,其间,陈某甲和陈某乙凑了25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让他去购买毒品。后吸毒人员陈某甲陪同被告人王某某一同前往中江县**乡**村**组**场口附近被告人刘世全家中,由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刘世全购买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余50元购毒款归王某某所有。二人购得毒品后返回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同吸毒人员陈某乙一起在王某某家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2日,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到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中江县**乡**村**组的家中找王某某吸食毒品,其间,陈某甲给了王某某300元用于购买毒品,王某某从其家中卧室拿出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其家中一空房间内与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吸食。

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陈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准备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一起到王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王某某去购买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到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中江县**乡**村**组的家中后,王某某让陈某甲先支付购毒款200元,后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与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在其家中一空房间内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刘世全、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20年3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全、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刘世全三次向三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世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田华兰

2020年41

附件:1.被告人刘世全、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中江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叁张。

3.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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