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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东、付某某共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东,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里**排**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刘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向被告人刘东贩卖毒品,刘东将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岳某某、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东将毒品以1300元贩卖给张某某。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将毒品以1400元向被告人刘东等人贩卖后,刘东等人将毒品以1800元贩卖给经方某某居间介绍的岳某某。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刘东将毒品以1000元贩卖给于某某。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将毒品以1100元贩卖给被告人刘东,刘东将毒品以1300元贩卖给于某某。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东将毒品以1500元贩卖给经方某某居间介绍的岳某某。

2020年8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付某某、刘东抓获,被告人刘东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东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刘东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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