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东,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东至扬州市广陵区**村**庄**号被害人庞某某的暂住地,以伸手从窗户打开门锁的方式入室,在翻找窃取物品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刘东的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东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东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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