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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严通过淘宝或者微信陆续购买了三把仿真手枪、两把长枪和一些组枪配件,并组装成一把气动力长枪。2019年9月4日,涿州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从刘严家搜查出疑似气枪七把、枪支零部件76个。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两把长枪(“九八K”、“702狙击枪”)、一把组装气动力长枪和一把老式气动力长枪,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严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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