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中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出租房,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号。被告人刘中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界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中彬通过同学群添加被害人卞某某好友。期间,刘中彬驾驶租来的轿车冒充工程老板,在取得卞某某信任后,自2016年7月份始,分别以工程用钱、看病、家庭花用等为由,分12次共骗取被害人卞某某19.9万元,扣除已还款1.96万元,共诈骗卞某某17.94万元。
二、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中彬冒充工程老板,假称带被害人李某某到自己工地上班,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以交房租、送礼、家庭花用等为由,分九次共骗取李某某19347.55元,扣除已还款3000元,共诈骗李某某16347.5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中彬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单、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账户取款记录等;
2.证人纪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中彬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中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中彬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刘中彬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中彬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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