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中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文化长廊盗走在该处睡觉的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45元。刘中朋后于同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5日。赃款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3日19时许,刘中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沙井路边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图牛牌女装电动车,之后以22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废品站。刘中朋后于2019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3日23时许,刘中朋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区*巷*号旁巷道,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把灰白色铝制梯子,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后追上并动手打了刘中朋,随后拿回被盗梯子。之后,刘中朋返回刘某某店铺讨要说法,刘某某遂拿钢管撵走刘中朋并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 2019年11月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路*号门口抓获刘中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中朋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缴获的赃物);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中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中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刘中朋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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