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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中祥强奸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中祥,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汉川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63121007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麻河镇燕翅街75 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祥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因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5 日14 时许,被告人刘中祥明知被害人郑某智力低下,仍以“聊天”为由,电话邀约郑某到汉川市**镇菜场旁一栋商品房*楼毛坯房内见面,后在被害人郑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郑某陈述;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郑某某、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刘中祥、郑某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合法性核查处理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被告人刘中祥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中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祥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精神发育不全,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方成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中祥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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