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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中连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刘中连,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单元**号。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院审查,因无逮捕必要不批捕被告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中连窜至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杰拉网咖内,趁被害人熊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吧台内桌上的一部红色苹果7PLUS(经鉴定,价值5255元)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刘中连将盗窃所得手机以870元的价格销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中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连具有累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中连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中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20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数据卷宗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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