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群众。2017年8月20日因卖淫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长葛市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开办的***会所容留店内女技师高某某与马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渔利。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自己开办的***会所容留店内女技师李某甲与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渔利。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开办的***会所容留店内女技师高某某与李某乙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从中渔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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