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丹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乡**号**栋**单元**楼**号。曾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月5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3月19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丹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丹成至本区武汉**学院**楼**号教学**更衣室,趁无人之机,将该更衣室柜子内杨某某的vivox23幻彩版手机、卢某某的Mate30Pro5G手机及赵某某的苹果6手机盗走,逃至该学院图书馆门口,被杨某某等人控制,后被移交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刘丹成处查扣上述被盗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674元,案发后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刘丹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丹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丹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丹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丹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慧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丹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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